广西招生考试院《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院已委托有关市招生考试院、有关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将2021年4月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关考生。
截至目前,共有1名考生因报考时预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经穷尽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下列考生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到崇左市招生考试院(地址:崇左市江州区金鸡路17号)领取《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我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核,也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核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联系电话:0771-5815103。
行政复议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邮编:530022,联系电话:0771-282315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南铁北三区四号。
广西壮族广西招生考试院
2021年8月3日
无法联系的违规考生名单及拟处理决定
准考证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违规认定 | 违规事实简要说明 | 违规条款 | 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拟处理结果 | 考试日期 | 考点名称 |
140221100648 | 黎训铭 | 452129****0019 | 08331 | 中外文学精读 | 构成考试违纪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 | 第九条第一款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2021年4月10日 | 崇左市高中 |